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王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3日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關于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條約》。這是中巴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
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中央機關,拒絕或推遲協(xié)助,請求的形式和內容,請求的執(zhí)行,保密和限制使用,送達文書,調取證據,移送在押人員以便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安排其他人員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對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人員的保護,提供公開和官方文件,證明和認證,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提供犯罪記錄,交流法律資料,通報刑事訴訟結果,協(xié)商和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訂和終止等。
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巴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議案的說明。他介紹,中巴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加強中巴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兩國友好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
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巴方代表團在布里奇頓就締結中巴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舉行了談判,并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6年3月23日,雙方在布里奇頓簽署了中巴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
截至目前,我國已與77個國家簽署引渡、司法協(xié)助、資產返還和分享、打擊“三股勢力”及移管被判刑人等司法協(xié)助類條約共161項,其中131項已生效。這些條約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我國對外開展司法執(zhí)法合作的法律基礎,為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