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7月第一輪中央環(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河南省督察整改方案明確:要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強化整改落實。因此檢查地方工作措施、責任落實、措施落實情況,就成為這次“回頭看”下沉督察的一個重點。近日,中央第一環(huán)保督察組下沉濮陽市部分區(qū)縣督察發(fā)現,一些整改措施和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甚至為應付督察而弄虛作假,情節(jié)十分惡劣。
一、假裝運行治理設施以應對督察
針對第一輪中央環(huán)保督察指出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環(huán)境隱患突出問題,督察人員突擊檢查了濮陽市范縣城區(qū)垃圾填埋場。到達現場后第一時間看到的是灑水的路面、苫蓋的垃圾堆場、工整齊全的運行記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轉,顯得正常有序,然正常表面下卻掩蓋著不為人知的秘密。
圖1 檢查時正在運轉的滲濾液處理設施
經查閱資料,范縣城區(qū)生活垃圾處理場占地108畝,建設規(guī)模為日處理生活垃圾120噸,填埋總庫容75萬m3,,設計服務年限13年,于2007年6月開始建設,2008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近年來范縣把全縣鄉(xiāng)鎮(zhèn)的生活垃圾也納入該填埋場一并處置,實際每天入場垃圾量約400噸。
督察發(fā)現,滲濾液處理設施中的高效一體化氨氮處理設施氨氮吹脫池空置;生物處理系統(tǒng)A/O池無污泥,MBR池也無污泥且已產生大量浮游生物,特別是深度處理系統(tǒng)早已銹跡斑斑;最后在控制設備間發(fā)現,雖然機器在不停運轉,但流量計始終顯示為0,既沒有出水也沒有進水;而且該垃圾填埋場也未按要求建設污泥濃縮脫水機。至此,督察人員基本認定了企業(yè)虛假運轉、應對督察的事實。
圖2 空空如也的一體化氨氮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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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腐臭且滿是浮游生物的處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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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運轉的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流量顯示為0
但該填埋場負責人提供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顯示,直至檢查當日,這臺早已破損嚴重、長期停用的污染防治設施一直運行正常。在鐵一樣的證據面前,垃圾填埋場負責人不得不承認機器早已損壞,以及為應對檢查而空轉污染防治設施、造假運行記錄臺賬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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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一本本造假的運行臺賬記錄
垃圾滲濾液治理設施不能運行,每天產生的大量垃圾滲濾液去了哪里呢?現場工作人員告訴督察組都儲存在滲濾液調節(jié)池。但根據垃圾轉運記錄,這個設計每日處理120噸的垃圾填埋場,實際每日處理垃圾規(guī)模達到400噸,每日產生垃圾滲濾液預計在85噸以上,一個僅有1500立方米的滲濾液調節(jié)池難以存放每天不斷產生的滲濾液。因此督察人員開始懷疑滲濾液已被偷排,并對滲濾液調節(jié)池和廠區(qū)周邊進行實地勘察,同時要求廠方提供相關滲濾液處理所用原料進貨和入庫憑證。
經核查憑證票據顯示,處理垃圾滲濾液所需的酸、堿、聚鐵、漂白粉等化工原料最后一次采購日期為2011年,之后再無任何購買憑證,督察人員再一次戳穿了負責人的謊言。眼看著瞞天過海的招數已經無法蒙混過關,負責人終于開口講述了真實情況。原來該垃圾處理廠污染防治設施早已損壞,不能運行,垃圾滲濾液通過汽車送往范縣污水處理廠后,為了方便和節(jié)省成本,由范縣城市管理局組織施工單位直接從垃圾場滲濾液調節(jié)池鋪設暗管,直通市政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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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穿河而過的暗管
隨后,督察人員順著偷排暗管沿線查看,發(fā)現該暗管在距離廠區(qū)約150米處直接穿過河流,橫穿道路到距離廠區(qū)約400米的一處污水井匯入市政污水管網。在匯入處打開井蓋,一股惡臭撲鼻而來,映入眼簾的是發(fā)黑的垃圾滲濾液“咕嘟嘟”源源不斷注入城市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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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垃圾滲濾液由此匯入市政污水管網
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達標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但范縣城市管理局作為垃圾填埋場的主管部門,不僅對下屬垃圾填埋場違法偷排垃圾滲濾液行為采取縱容態(tài)度,甚至直接安排市政施工隊建設滲濾液偷排暗管,執(zhí)法犯法。
二、臨時編造虛假文件以應付督察
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優(yōu)化能源消費結構是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河南省督察整改方案明確,制定燃煤總量控制方案,將控煤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地市和企業(yè) 。因此,督察組將各地減煤情況納入督察范疇。
督察人員在對范縣進行督察時,提出調閱《范縣“十三五”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資料。但在審閱資料時發(fā)現,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濮陽市“十三五”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方案》(濮政辦〔2017〕93號)于2017年11月7日印發(fā),范縣人民政府文(電)處理箋記錄顯示,范縣人民政府于11月14日收到該文件后,發(fā)給縣發(fā)改委、工信局、工商質檢局等部門,但范縣節(jié)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范縣發(fā)改委)提供的《關于印發(fā)范縣“十三五”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范節(jié)減辦〔2017〕2號)顯示,該文件印發(fā)日期為2017年5月7日,比濮陽市方案印發(fā)早了6個月,甚至比河南省級方案還提前2個月。
圖8 范縣方案印發(fā)日期為2017年5月7日
督察組進一步調查發(fā)現,該方案內容在總體要求、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方面與河南省及濮陽市方案高度一致,煤量控制目標也基本相同,存在明顯的照搬照抄痕跡,在邏輯上不可能是范縣提前制定的工作方案。面對無可辯駁的事實,范縣發(fā)改委的解釋錯漏百出,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承認:在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并沒有制定范縣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面對中央環(huán)保督察“回頭看”時,本該實事求是把問題說清,卻為避免被追究責任而臨時編造了一個方案,以應付督察組的檢查,沒想到卻沒有騙過督察組的眼睛。
針對濮陽市及范縣存在的問題,督察組還將深入調查,對弄虛作假應對督察,以及長期偷排滲濾液問題將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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