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3月29日電(記者汪軍)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黔西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公益訴訟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在貴州日報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黔西縣鄉(xiāng)村將一只從野外飛入其家中捕食鴿子的“貓頭鷹”捕獲,在家中飼養(yǎng)兩天后,1月20日上午,將“貓頭鷹”攜帶至黔西縣城關鎮(zhèn)進行售賣,當場被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售賣的“貓頭鷹”為灰林鸮,屬中國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并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某某售賣的灰林鸮移送貴州省珍貴動物救護中心貴陽森林野生動物園救護站。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其出售的野生動物已被查獲并移送野生動物救護機構。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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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麗芳